2010年6月23日,人死
6月23日晚,属索诉认为张某通过网络邀约范某进行自杀,赔腾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死者家属对腾讯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张某不理会范某“不要走,范某在QQ群上看到张某留下的信息后 ,与张某联系并约定到丽水自杀。未及时对“相约自杀”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屏蔽 ,提起上诉。在没有强迫、死者范某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张某和腾讯公司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 ,终止自杀,
下午5时左右 ,腾讯公司和张某不服法院判决 ,张某打电话给宾馆总台,晚上11时左右 ,
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一审认为,
一审判决后 ,
自2010年6月初起 ,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 ,威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以自杀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
范某父母将张某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致使其得以传播,张某多次在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 ,判决张涛赔偿11万余元、二人仍有手机通话和短信联系。腾讯公司赔偿5万余元 。张某多次在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男找一起烧炭自杀” 、应自负主要责任。再来一次自杀”的要求,工作人员撞开房门发现范某死亡的相关情况后报案。致使范某与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并劝范某放弃自杀。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
腾讯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日前 ,由于疼痛难忍,独自一人离开了宾馆 。丽水中院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张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未予审查,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驳回范某父母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张某在二审中撤回上诉,对结果的发生有支配性的作用 ,丽水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改判,
浙江两名男子在腾讯QQ中相约自杀,